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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
财税〔2018〕15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度税务局、处所税务局,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条例》的有关划定,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:
一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(含县级)以上人民当拘陌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,用于慈悲活动、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门,准予在推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门,准予结转以来三年内涵推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,该当依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
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,是指企业遵循国度统一管帐造度的划定推算的大于零的数额。
二、企业昔时产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准予在昔时税前扣除的部门,不能超过企业昔时年度利润总额的12%。
三、企业产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昔时税前扣除的部门,准予向以来年度结转扣除,但结转年限自捐赠产生年度的次年起推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。
四、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推算扣除时,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,再扣除昔时产生的捐赠支出。
五、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。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产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门,可按本通知执行。
财政部 税务总局
2018年2月11日
来自:中国社会组织网
